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具体操作程序
*章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受理
一、开发商或建筑工程承包商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即可向我公司申请提供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向我公司申请担保的开发商或建筑工程承包商(以下称委托人),应填写《民工工资担保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2、 企业简介(附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 所有股东及项目经理证件复印件(开发企业需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 《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9、 企业近两年的业绩证明、证书复印件
10、 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季、月报表
11、 近期开户银行对帐单
12、 贷款卡复印件
13、 近两年支付民工工资情况说明(注明是否有拖欠行为及发放形式)
14、 其它我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我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章调查审理
三、我公司受理申请后组织调查,其内容如下:
(一)对委托人的施工能力、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等级等进行调查,并认真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二)审查委托人与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真实性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审查劳动用工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合同内容应包括:
1、 合同约定期限
2、 工作内容和要求
3、 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支付的标准、项目、形式、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对委托人的经营运作、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四、对委托人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供的反担保应该是本公司认可、接受的
(二)对反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经双方确定认可的反担保物价值
第三章保证金及担保费的收取
五、经本公司审查通过后,委托人应在开立担保书时向本公司交纳所担保额度30%的保证金。
六、委托人向本公司交纳前期调查费及担保费。如委托人自动放弃担保,所交纳的前期调查费将不予退还;担保成立,前期调查费计入应支付的报酬,在缴纳担保费时抵扣。
第四章反担保措施
七、我公司与委托人签订《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协议》及《反担保承诺书》,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出具担保书
八、经我公司审核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开具《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
九、担保书应载明被担保人、监管方、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以及担保的有效期等。担保书内容必须与《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十、出具的担保书应经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我公司任何个人及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所签的担保书无效。
第六章担保履行
十一、承建单位工程完工并全部付清民工工资后,经监管方审核,承建单位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并出具证明后,本公司退还保证金。
十二、在担保书有效期内如委托人不能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并得到确认,且我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索偿通知书》后,我公司将无条件在担保书所载明的担保金额内履行保担保书中的义务及责任。
第七章处置
十三、我公司在履行了代偿责任后,根据《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协议》及《反担保承诺书》,有权将委托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及反担保物进行处置用于赔偿我公司代偿后的损失,如处置后不足部分委托人应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