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委保【2016】1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西藏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太阳岛中和广场4幢3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
电话:0891-6525179
传真:0891-6837935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书),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中标书的约定履行中标书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前述中标书义务是指5%民工工资和10%工程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中标书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15%,数额*高不超过人民币4851480.51元(大写:肆佰捌拾伍万壹仟肆佰捌元伍角壹分)。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书约定的工程竣工日。
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2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中标书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中标书,及时向乙方通报中标书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9.1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西藏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